涉藏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藏區(qū)法律現狀和法制建設領域。就其特點而言,目前在涉藏法律問題的研究中,對于政治與法律的關系、民族法學和藏族習慣法的分析和論述占據絕大部分,而關于國際法的研究,特別是從國際法原則分析西藏主權和人權狀況的研究尚不多見。
(一)涉藏法制史研究
考察西藏歷史上的法律制度、司法體系和習慣法淵源作為歷史與法律研究交匯的邊緣學科方向,這些年逐漸受到學術界的關注,這一領域的研究成果也逐漸增多。
次仁潘多、歐珠永青的《試析吐蕃賠償命價標準法》(《西藏研究》第2期)從吐蕃時期“狩獵傷人賠償律”、“縱犬傷人賠償律”、“盜竊賠償律”等規(guī)定對吐蕃賠償命價標準法進行了分析,指出這些內容較為具體,操作性也較強,從中可以反映出當時吐蕃社會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糾紛,以及吐蕃社會法律依據人的不同等級或身份而蔑視下層百姓的殘酷性。此外,吐蕃法律的一些規(guī)定也具有在證據的使用及取證方式上神示證據制度和法定證據制度并存,以及宗教和道德法律化的特點。
牛綠花的《試論西藏政教合一體制下相關法律框架及其特點與啟示》(《西藏大學學報》社科版第4期)分析了民主改革以前的西藏法律體系,指出西藏自吐蕃時代以來就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地方法律體系,同時西藏自元朝起開始納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轄以來,歷代中央政府也專門制定了針對西藏的法律制度,并且逐漸成熟和深入,并最終實現中央政權對西藏的統一立法。這個雙軌制法律體系向單一法律體系過渡的過程也是中央對西藏的管理日益成熟,西藏與內地政治聯系不斷強化的過程,從中我們可以吸取一些有益的經驗,更好地處理今天的涉藏問題和宗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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